济宁市金乡住建局疫情期间惠企政策

文章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0-04-09 18:21:00

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意见
1. 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咨询单位  奥德燃气   0537-8899119  15898654432
潜能燃气   0537-8723866
2. 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意见 
3. 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4. 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新开工或正在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暂缓缴纳,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咨询单位  县住建局清欠办   0537-8770082
5. 指导发承包双方合法合理分担损失。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依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发包方承包方合法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因应对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发包方、承包方友好协商合理分担。
6. 充分运用诚信激励机制。加快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地的复工率和人员返岗率,对于达到如下标准的企业和建设工地,实行诚信加分:①3月10日前,企业行政人员全额返岗上班的加2分;建设工地农民工复工的,每个工地加2分;②3月20日前,企业行政人员全额返岗上班的加1分;建设工地农民工复工的,每个工地加1分。企业行政人员全额返岗上班的由建筑企业向金乡县住建局、建设工地农民工复工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金乡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核实达标的,对建筑企业进行诚信加分。以上激励措施,对同一家施工企业实施诚信加分不超过10分。
咨询单位  县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0537-656681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意见
7. 妥善处理商品房交易合同违约问题。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确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时履约,造成买受人逾期交付购房款、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相应期限在疫情期间可适当延长。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依法合规履行相关程序和应尽义务。
8. 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无不良记录的,疫情期间,根据其申请和信用状况,可跨节点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或适当降低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的留存比例;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允许开发企业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并适当提高抵顶额度。 
咨询单位  县住建局开发征收科   0537-8712026
9. 延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以延期缴纳,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缴齐。
咨询单位  县住建局财审科   0537-8719901
四、提供政务服务意见
10.加大疫情防控贡献突出企业信用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记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咨询单位  县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0537-6566815
11.高效便捷开展网上服务。一是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推出不见面备案制度。二是疫情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的节点申请、审核、拨付通过网络办理完成。三是施工图审查可采取数字化申报、网上审查制度。四是招标文件审查备案、质疑答复审查改为网上办理。
咨询单位  县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15020725917
12. 合理调整竣工验收方式。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网络将材料提供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单位验收检查日期为准,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监督机构补交。
咨询单位  金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0537-8778556